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大决策部署,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加强社区矫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目前,各地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3.2万人,解除矫正51.2万人,已解除矫正人员中,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1%,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需求,也符合刑罚执行社会化的国际趋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着眼于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努力把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一、始终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全局的高度来认识、把握、谋划和推进,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社区矫正是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基本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坚持依法进行,牢牢把握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我国刑罚执行的社会主义属性,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优越性。紧紧依靠在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
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法律传统等密切相关。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要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立足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心理、文化传统和法律传统,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感和承受力。
坚持服从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社区矫正肩负着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责任,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把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好、教育好、改造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基本属性
坚持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把握其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按照社区矫正的内在规律推进各项工作,保障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牢牢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一样,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专门的执行工作机构,建设专职执法队伍,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严格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在接收宣告、监管审批、奖励惩处、变更解除等各个执法环节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充分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牢牢把握社区矫正的非监禁特征。与监狱采取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不同,社区矫正是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社区矫正的显著特征。在监管程度上,社区矫正要对罪犯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保证各项矫正措施有效落实,同时,社区矫正人员处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在工作、生活上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又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工作方法上,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矫正;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上,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在社区,依托村居,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为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三、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任务
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要正确把握和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要求,努力提高矫正质量。
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要严格落实报告制度,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遵规守纪意识。加强检查考核,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群众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切实做好教育矫正。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任务。要加强思想道德、法制、时事政治等方面的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认罪悔罪、自觉遵纪守法。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使其增强社会责任感,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坚持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有需要的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不断增强教育矫治效果。探索建立矫正质量评估机制,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切实做好帮扶工作。开展适应性帮扶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困难和问题,促进他们自觉接受教育矫正和顺利融入社会的重要措施。要积极推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和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为有效开展帮扶提供政策保障。广泛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努力形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
四、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构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要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制度作出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施行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和相关部门之间衔接配合制度,统一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统一文书格式,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
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要加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机构,并明确其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责任务。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确保基层司法所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发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认真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和法治观念。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水平。加强队伍管理,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加强保障能力建设。要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为社区矫正人员统一开展法制教育、心理辅导和社会认知教育,对有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技能培训、过渡性安置,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平台、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社区矫正工作信息技术规范等,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水平。